“内鬼”作祟,把暗管偷排改为超标排放废水
01
案例
2020年5月,湖南省益阳市宏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矿业)因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28万元,同时被判赔生态修复费等共计95万余元;公司法人张宏辉等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刑。同时受到处理的,还包括时任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蔡剑明。
2018年6月8日,湖南省第五环保督察组到宏安矿业暗访,发现其污水处理厂一级沉淀池内储有满池废水。第二天杀“回马枪”时,却见满池废水已被清空,当即拍照锁定证据,并提取了水样送检。因涉嫌暗管偷排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督察组立即通知益阳市环保局派人前往宏安矿业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当地办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回复。
不料,督察组收到的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出具的汇报、回复材料中,却并未提及宏安矿业“暗管偷排”,而是定性为“超标排放废水”。
本是涉嫌暗管偷排,为何变成了超标排放废水?2018年10月,湖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宏安矿业环境违法问题开展调查;益阳市纪委监委也同步成立专案组介入,终于揪出了作祟的“内鬼”。
原来,接到益阳市环保局通知后,时任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蔡剑明第一时间带人前往宏安矿业,查实了暗管偷排的证据,并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但在对宏安矿业的处理上,蔡剑明却以公司法人张宏辉已70岁高龄为由建议从轻处罚,得到领导们默许。
然而要想从轻处罚,就必须改变案件定性,于是,蔡剑明安排人篡改了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隐匿了宏安矿业涉嫌暗管偷排的事实,最终以“超标排放废水”作为案由上报分局案审会,并获审核通过。
蔡剑明不遗余力地帮宏安矿业洗脱罪责,背后原因有二:一是当时为宏安矿业做污水治理的第三方公司就是他介绍去的,为此他收受了第三方公司4万元介绍费;二是张宏辉曾多次送他红包礼金及香烟,他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实际上,自2015年起,蔡剑明就利用职务便利为第三方公司介绍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评验收业务,并收受第三方公司给予的好处费,或以修改监测数据不予处罚为由索取好处费,合计18.9万元。
最终,蔡剑明没能替人“消灾”,反倒给自己惹来一场牢狱之祸。2019年1月15日,蔡剑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8月,蔡剑明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目前,宏安矿业已彻底关停,矿区及周边被污染环境已完成治理修复工作。
02
说纪说法
今日说案: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严查环境违法问题,守护家乡绿水青山,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曾是蔡剑明从部队转业时选择投身环保事业的初心,亦是其作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使命。据办案人员介绍,蔡剑明刚上任时,执法严格,不讲私情,其所在的团队曾被评为全省环境执法先进集体,个人也被评为全省环境执法标兵。然而,在物欲和诱惑面前,蔡剑明忘记了初心,迷失了方向。“后来的转变,一是因为赌石输了很多钱,二是感觉提升无望前途渺茫,就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捞钱,拿执法当筹码。”蔡剑明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
思想一旦决堤,最终必然被贪欲所吞噬。蔡剑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在查办案件时徇私舞弊,其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古当官发财两条道”,无数案例已经证明,深陷“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泥潭不能自拔,丢弃初心,偏离轨道,必将走向不归路。这也再次给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敲响警钟:要强化自我约束,守住廉洁底线,切莫让蔡剑明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
03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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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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